太阳能供暖系统的一般规定
1、设置太阳能供暖系统的供暖建筑物,其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所在气候区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实施细则的要求;新疆太阳能厂家表示而且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取值宜低于所在气候区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实施细则的限值指标规定。
2、常规能源缺乏、交通运输困难而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在进行建筑物的供暖设计时,宜优先考虑设置太阳能供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应鼓励在住宅建筑中采用太阳能供暖。
3、在建筑物中设置太阳能供暖系统,计算由太阳能供暖系统所承担的供暖热负荷时,室内空气计算温度的取值应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中规定范围的低限选取。
4、在既有建筑上增设太阳能供暖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5、太阳能供暖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所在气候区、太阳能资源条件、建筑物类型、使用功能、业主要求、投资规模、安装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6、为提高太阳能供暖的投资效益,应合理选择确定太阳能供暖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应按照所在气候区、太阳能资源条件、建筑物使用功能、业主投资规模、全年利用的工作运行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太阳能保证率的取值。
7、为最大限度发挥太阳能供暖系统所能起到的节能作用,未采用季节蓄热的太阳能供暖系统应做到全年综合利用,冬季供暖,春、夏、秋三季提供生活热水或其他用热。
8、太阳能供暖系统组成部件的性能参数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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